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徐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在全市地税系统开展纳税服务志愿者行动的通知

第五章 招募

  第九条 志愿者招募采取公开招募和向会计师、税务师、律师事务所进行定向招募相结合的方式,通过报纸、电台、网络等媒体向具有志愿服务意向和服务能力的特定人群征集志愿者。

  第十条 招募方式:

  校园招募:通过本市有关学校接受在校学生报名(要求专业对口)。

  社会招募:通过徐地税局网页(http: //www.xzds.gov.cn)发布需求信息和招募条件,接受社会应招者报名。

第六章 培训

  第十一条 培训分为岗前培训和更新知识培训。志愿者上岗前要对其进行岗前培训,培训合格后,根据个人专长安排服务任务。当地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对志愿者进行相关税法知识的更新培训。

  第十二条 培训内容:志愿服务的宗旨、目标和内容,志愿服务的有关规定、税收法规等内容。

  第十三条 培训方式:由当地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定期组织集中、统一的培训。

第七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四条 应招志愿者报名经当地地方税务机关(志愿服务队)进行资质审核并参加培训后,对培训合格者由志愿服务队颁发纳税服务志愿者证书。

  第十五条 志愿者服务队在徐州地税网页上将纳税志愿者服务队的电话、志愿者的姓名及联系方式及可提供专业服务内容予以公布。

  第十六条 由当地地方税务机关(志愿服务队)在深入了解纳税人服务需求、明确服务项目、确定服务内容后,按照志愿者专业知识和技能,为纳税人指定志愿者。

  第十七条 志愿者须服从当地地方税务机关(志愿服务队)的统一管理,对当地地方税务机关(志愿服务队)分派的被援助对象,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给予切实可行的帮助。

  第十八条 建立志愿者服务时间累计和绩效评价制度。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项目结束后,经服务对象签署意见,由志原服务队确认并对志愿者提供志愿服务证明。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