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 获得参加志愿服务活动所必要的物质、安全保障;
(六)志愿者可以申请退出志愿者服务组织;
(七)法律、法规以及志愿者服务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义务
(一)遵守志愿者服务组织的章程和其他管理制度;
(二)履行志愿者服务承诺,参加志愿者服务组织安排的志愿者服务工作;
(三)不得向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
(四)维护志愿者服务组织和志愿者的形象,不以志愿者身份从事营利性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
(五)法律、法规以及志愿者服务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服务内容
第八条 志愿者面向全社会,原则上其服务对象是:需要涉税帮助的特殊困难群体。对不属于特殊困难群体或经申请未获批准的,不享受志愿者服务。具体包括:
1、从事经营,需要涉税帮助的老、弱、病、残人员;
2、从事经营的下岗人员;
3、其他需要涉税帮助的特殊困难人员。
服务具体内容和形式:
1、提供税法宣传、政策咨询及纳税辅导;
2、将需要涉税帮助的特殊困难群体的意见和建议反馈给税务机关,促进征纳双方的沟通和交流;
3、向社区居民公布纳税服务时限,公布税务部门接受投诉的监督电话;
4、对需要帮助的特殊困难群体提供代购发票、代办登记、送涉税资料上门等代办服务;
5、为需要帮助的特殊困难群体提供有关涉税方面的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
6、经申请批准,志愿者愿意提供的其他服务项目。
服务时间上,采取定期和日常服务相结合的方式。服务对象日常有需求时可以通过纳税志愿者服务队或电话联系志愿者提供服务。对不需要急办的事可以在服务日里解决。
服务日的设定:
1、每年的3月5日全国学雷锋日;
2、每年4月的税法宣传日;
3、每年5月第三个星期日,即助残日;
4、每季度的第一个月(一、四、七、十月)的首个周日。志愿者面向社会,主要针对弱势纳税群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以及涉税过程中开展纳税咨询、政策辅导、涉税事宜代办等援助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