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1、市级部门申报材料:财政部门、农口行业主管部门联合上报的正式文件,并附《2008年农业产业化“515”工程专项资金申请汇总表》(附件1),《2008年农业产业化“515”工程专项资金申请企业情况一栏表》(附件2,仅报送电子版);市级财政支持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2007年预算执行和2008年预算情况,并附有关证明性文件资料;2007年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财政贴息资金项目实施总结。
2、龙头企业申报材料:《山东省农业产业化“515”工程专项资金申报书》(附件3)原件;借款合同、借款借据、银行贷款利息单、2007年度企业增值税、所得税等缴税证明、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2006与2007年度企业审计报告、企业与基地农户签订的农产品原料定购(销售)合同、龙头企业带动原料基地汇总表(附件4)、企业银行信用等级证明、营业执照(以上为必报材料)及技术中心、科技成果、发明专利、驰名商标、名牌产品的公布文件等相关材料的复印件,与申报书合并装订成册;另将银行借款合同、2006与2007年度企业审计报告原件单独装订成册,报送省农业厅,评审结束后退还。
3、所有材料要做到真实、规范、清晰、齐全,否则不予评审或取消申报资格。其他要求见《2008年农业产业化“515”工程专项资金申报材料有关要求》(附件5)。
(二)远洋渔业企业
1、市级财政部门和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联合上报的正式文件,并附《2008年远洋渔业企业财政贴息资金申请汇总表》(附件5)。
2、企业申报材料:《山东省远洋渔业企业财政贴息资金申请表》(附件6)、《山东省远洋渔业企业贷款及申请贴息资金明细表》(附件7)、船网工具指标审批通知单、渔船建造合同或购买合同、借款合同、借款借据、银行贷款利息单。
3、相关材料具体要求见《2008年远洋渔业企业财政贴息资金申报材料有关要求》(附件8)。
(三)各申报企业还须将银行借款合同原件单独装订成册,随申报材料一并上报,评审结束后退还。
七、申报程序及时间
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要会同农口行业主管部门坚持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共同组织好专项资金的申报工作。农口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实施重点与申报条件结合龙头企业发展状况,遴选推荐当地信誉高、效益好、作用大的龙头企业申报,并对申报企业的有关数据、情况进行认真核实,财政部门重点对企业的申报资质、银行贷款和有关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认真审查,严格把关,坚决杜绝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贴息资金行为的发生。一旦发现该类行为,省里将暂停申报企业及其所在县以后三年的项目申报资格。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申报材料由各市财政部门、农口行业主管部门于10月20日前联合报送省财政厅农业处1份、省农业厅产业化办公室1份;远洋渔业企业申报材料由各市财政部门、远洋渔业主管部门于10月20日前联合上报省财政厅农业处1份,省海洋与渔业厅财务处1份。逾期、超额或未按要求申报的,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