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规模大、发展快、带动力强,销售收入、资产总额、上缴税金、出口创汇及带动省内基地规模、联结农户数量、促进农民增收等项指标增长较快,其中中小型龙头企业的销售收入增幅应达到30%以上。
2、技术研发投入大、成果多、水平高,建有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经过认定的综合性产品检测中心,具有通过省级鉴定的科技成果、重大课题、科技攻关项目等,获得国家级、省级驰名(著名)商标、名牌产品或名牌农产品。
3、与2008年实施的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中粮食、畜牧、渔业产业项目区的原料生产基地联结紧密、优势突出、带动显著的小麦、畜牧、渔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需项目县提供相关证明)。
4、考虑到目前三鹿婴幼儿奶粉事件对我省乳制品加工企业影响较大,为支持企业发展,各地对符合条件的乳制品加工企业要给予重点支持。
2007年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财政贴息资金和2007、2008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资金及2008年出口农产品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建设补助项目已扶持企业,2008年6个省级财政支农资金整合试点县,不在此次申报范围。
(二)远洋渔业企业。符合《资金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三款规定的远洋渔业企业,对国家福利发展的远洋渔业产业项目优先申报、支持。
四、贴息条件
企业申请贴息的银行贷款须为2007年9月1日至2008年8月31日间新增的银行贷款,且符合《资金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贴息范围,并执行中国人民银行2007年12月21日公布的基准利率。打包贷款、出口押汇、借新还旧、合同续展等贷款,不在此次申报范围。
五、申报数量
(一)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根据各市省以上重点龙头企业和2007年规模以上龙头企业发展状况,确定各市农业产业化国家、省重点龙头企业和中小型龙头企业申报数额如下,其中中小型龙头企业申报数额不超过30%:
1、潍坊市限报17家;
2、烟台、济宁、临沂、德州、滨州、菏泽每市限报13家;
3、济南、淄博、枣庄、东营、泰安、威海、聊城、日照每市限报10家;
4、莱芜市限报7家;
(二)远洋渔业企业。限烟台、威海两市和省属远洋渔业企业申报。
六、申报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