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绩效评估。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行政审批行为进行绩效评估。
第七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承办行政审批事项,没有按照规定流程和期限办理或办结的,电子监察系统通过发出不同颜色警示信号督促其及时纠正并予以改进。
(一)对承诺办理时限的行政审批事项,在办理时限到期前的一个工作日,发出提示信号;
(二)对违反规定实施行政审批的行为,根据不同情形,发出不同颜色警示信号,行政监察机关视具体情况作出相应处理。
第八条 行政监察机关受理网上行政审批投诉。对行政审批网上的行政审批投诉,行政监察机关要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实名举报的,要书面告知投诉人受理决定或不受理的理由。
对决定受理的网上行政审批投诉,行政监察机关要及时办理,或转送作出行政审批行为的机关办理。转送办理并要求报送结果的,行政审批机关要在规定时间内办结并将结果报行政监察机关。属于实名投诉的,办理机关要将办理结果及时反馈给投诉人。
第九条 行政监察机关每季度进行一次行政审批行为绩效评估。
(一)绩效评估的主要内容:
1、行政审批受理、承办、审核、批准、办结的情况;
2、行政审批信息网上公开的情况;
3、行政审批收费的情况;
4、对审批事项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情况;
5、行政审批数据报送的情况;
6、行政审批网上投诉处理的情况;
7、行政审批责任追究的情况;
8、行政审批相对人对行政审批服务的满意情况;
9、反映行政审批绩效的其他情况。
(二)绩效评估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具体评定办法另定)。
(三)对评估不合格的单位,行政监察机关对其发出《监察建议书》,督促其查找问题,限期整改。
(四)行政监察机关要将每季度绩效评估结果及相关分析报市政府。绩效评估结果在行政审批网和新闻媒体上公布。
(五)行政监察机关要建立电子绩效评估档案。
第十条 实行责任追究。
(一)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其行政责任:
1、行政审批不按规定登录行政审批系统实施行政审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