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萍乡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办法(试行)的通知
(萍府发〔2008〕1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萍乡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八月二十五日
萍乡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审批电子监察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电子监察是指行政监察机关运用现代信息网络技术,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行政审批行为进行实时、全程和自动监控,依据监控结果作出绩效评估,并对发现的问题提出监察建议或者作出监察决定的活动。
第三条 电子监察坚持依法监察、有错必纠,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公开透明、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电子监察采取属地管理、统一标准、分级负责的办法。
第五条 电子监察的主要内容:
(一)网上公布行政审批事项及其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结果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情况;
(二)行政审批登录审批系统情况;
(三)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承办、审核、批准、办结等审批流程实施情况;
(四)行政审批收费情况;
(五)对行政审批事项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情况;
(六)行政监察机关应当监督的其他审批行为。
第六条 电子监察的主要方式:
(一)全程监控。通过采集行政审批事项办理的数据信息,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行政审批行为进行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控;
(二)受理投诉。通过网上投诉、来信来访、电话等多种形式,受理人民群众反映和举报的行政审批实施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效能、服务态度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三)满意度调查。在电子监察系统内设置满意度调查表,在审批申请人中开展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行政审批行为满意度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