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合肥市残疾人“法律救助维权行动”2008年实施方案》的通知
(合残联〔2008〕32号)
各县区残联,各县区宣传部,各县区人大常委会内司工委、法院、检察院,各县区公安局、司法局,各县区政协社会和法制委:
为加强我市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进一步推动残疾人事业发展和残疾人权益保障,依据中发〔2008〕7号《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根据省残联下发的关于印发《安徽省残疾人“法律救助维权行动”2008年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现制定《合肥市残疾人“法律救助维权行动”2008年实施方案》,希望各县区认真贯彻落实。具体要求如下:
一、贯彻“意见”精神,宣传法律政策。中共中央国务院于2008年4月5日正式印发了《关于
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意见”是党中央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做出的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重大部署,是新时期指导我国残疾人事业发展的行动纲领,各县区要把深入贯彻“意见”当作当前首要任务,深刻领会“意见”精神。
全国人大常委会于4月24日通过了修订后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此法是以法律的形式保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是人权的生动体现。各县区要认真学习、掌握其内容,并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广泛宣传。
县区应以全国助残日、全国法制宣传日和国际残疾人日等重大活动为契机,组织宣传有关残疾人的法律、法规、政策,及时报道有关残疾人维权的典型案件,在全社会弘扬扶弱助残的良好风尚。
二、开展执法调研,督查贯彻落实。各县区人大、政协的相关部门,要认真组织开展对《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及安徽省实施办法、《
安徽省优待扶助残疾人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贯彻落实情况的调研和执法检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