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节能降耗办公室关于落实2007年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工作的通知
(锡节能办〔2008〕2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为落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经贸委等部门无锡市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暂行办法》(锡政办发〔2008〕85 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要求,现将开展各市(县)、区人民政府2007年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于2008年7月11日前,将本地区2007年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工作进展情况自查报告报市政府,同时抄报市节能办(市经贸委)。市节能办将组织相关单位对各地报告进行审查评定,并择期进行现场检查。
二、各市(县)、区人民政府2007年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工作进展情况自查报告中,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要有分析说明,节能措施落实情况要根据《暂行办法》提出的评分标准逐条说明、打分并附相关文件予以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