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继续大力抓好学习培训工作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分级负责、分类组织”的原则,有计划、有重点地抓好
《条例》的学习与培训。要在继续抓好系统内干部职工的学习培训,帮助他们全面正确理解
《条例》主要内容和精神实质的基础上,进一步抓好企业经营者的学习培训工作。要积极会同国资委、工商联、企业联合会等部门和组织,研究制定做好本地企业经营者的培训工作计划,力争今明两年内对辖区内的各类企业经营者普遍轮训一遍,引导企业正确理解法律法规的立法宗旨和具体内容,正确处理促进企业发展与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关系,增强社会责任意识和依法用工的自觉性。要支持和配合工会组织搞好对各级工会干部的学习培训,进一步提高工会加强法律监督和依法维权的能力。要注重对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的培训,将
《条例》等法律法规纳入“阳光工程”、职业技能培训计划等各类培训的内容,提高劳动者依法维权的能力。
四、加强对用人单位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管理和服务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抓住
《条例》实施的有利时机,积极推进劳动用工登记备案制度建设,进一步摸清本地区企业劳动用工底数,建立健全劳动用工数据库,对企业签订、履行劳动合同情况实行动态监管。要大力推进劳动合同签订工作,分类制定不同行业劳动合同示范文本并向社会公布,印制并免费发放适合农民工特点的简易文本,逐户指导、督促辖区内仍没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企业做好劳动合同签订工作,力争实现各类企业与劳动者普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完成全面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三年行动计划确定的目标任务。要改善和加强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的管理服务工作,指导企业依法建立职工名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加强劳动合同签订、变更、解除、终止各个环节的日常管理,不断提高劳动合同管理水平,实现劳动合同管理的规范化和制度化。
五、大力加强基层劳动关系协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