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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做好2008年江苏省节能和发展循环经济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无锡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做好2008年江苏省节能和发展循环经济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锡经贸环资〔2008〕31号)


各市(县)、区经贸局:

  根据江苏省经贸委有关通知精神,现就做好2008年江苏省节能和发展循环经济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项目申报范围:

  (一)节能改造项目

  1、燃煤工业锅炉窑炉节能改造、工业余热余压利用、节约和替代石油、电机系统节能改造、能量系统优化、高耗能行业工艺节能改造、区域热电联产等节能改造项目;

  2、重点节能新技术、新产品产业化、规模化项目;

  3、城市道路绿色照明改造示范工程;

  4、政府机构节能改造示范工程;

  5、大型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示范工程;

  6、交通领域节能改造示范项目。

  (二)循环经济改造项目

  1、以三废资源化为目标的产业链延伸项目;

  2、化工、印染、酿造等重点行业清洁生产示范项目;

  3、机电等废旧产品再制造及稀贵金属、电子废弃物、农业废弃物等再生资源产业化项目;

  4、国家及省级发展循环经济试点园区循环经济平台建设。

  (三)淘汰落后奖励项目

  1、年综合能耗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重点能耗企业淘汰落后的电机、风机、水泵、变压器、锅炉等用能设备;

  2、淘汰水泥机立窑项目。

  (四)能源审计项目

  千家、百家及列入全省500家重点耗能企业能源审计计划的企业开展能源审计。

  二、申报条件

  (一)节能、发展循环经济项目

  1、申报的节能改造、循环经济项目必须是2006年以来开工建设,项目上报时已竣工主体工程基本完成、主要设备已到位的项目。购置技术与设备的发票应为项目经核准、备案后开出。

  2、申报的节能改造、循环经济项目的技术设备投资额应不低于300万元,项目依托的主体必须符合产业政策,有显著的节能、综合利用和污染减排效果,节能改造项目的节能量不少于1000吨标准煤。

  3、为鼓励推行合同能源管理新机制,对通过合同能源管理机制实施的节能改造项目,技术设备投资额和节能量可适当放宽。此类项目必须已经实施,且尚末到期,并取得明显效果。

  4、申报的重点节能新技术、新产品产业化、规模化项目,技术、产品应用后应具有显著的节能效果,且在省内具有良好的推广应用前景。

  (二)落后设备淘汰更新项目

  千家、百家企业必须是2007年淘汰落后用能设备,其他重点耗能企业必须是2008年淘汰更新落后用能设备,并经省辖市经贸部门审核验收。

  (三)申报能源审计补贴项目

  必须是千家、百家企业和列入2008年计划的重点耗能企业,且聘请节能服务机构开展能源审计并已完成,能源审计报告质量合格。

  请各地区对照上述申报范围和条件认真组织有关企业做好项目申报的准备工作,并将符合申报范围和条件的项目情况汇总表(见附件)填好后于6月20日前报无锡市经贸委环资处。具体项目申报材料、程序要求和时间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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