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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行政机关公文类信息公开审核等办法的通知


  对公开权利人的申请,能够当场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的,应当场予以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不能当场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根据下列不同情形进行处理:

  ㈠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应制作公开决定书,向公开权利人提供其所需要的政府信息;

  ㈡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制作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决定书,告知公开权利人;

  ㈢属于已主动公开的,应告知公开权利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㈣属于主动公开范围但尚未主动公开的,应及时向公开权利人提供其所需要政府信息;

  ㈤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依法不属于受理机关公开的,应书面告知公开权利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人的,应告知公开权利人该公开义务人的名称或联系方式;

  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书面告知公开权利人;

  ㈦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告知公开权利人补充完善申请。

  第十条 公开义务人应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审核制度,在向公开权利人提供政府信息前,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对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十一条 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的,经单位负责人同意,可将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公开义务人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二条 公开义务人向公开权利人提供政府信息时,在条件许可情况下,可安排适当的时间和场所,供公开权利人当场阅读或自行抄录;可应公开权利人要求提供打印、复制等服务。对阅读有困难或视听障碍人员,应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十三条 公开权利人要求提供的政府信息含有不予公开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公开义务人应提供可以公开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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