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公开权利人的申请,能够当场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的,应当场予以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不能当场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根据下列不同情形进行处理:
㈠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应制作公开决定书,向公开权利人提供其所需要的政府信息;
㈡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制作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决定书,告知公开权利人;
㈢属于已主动公开的,应告知公开权利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㈣属于主动公开范围但尚未主动公开的,应及时向公开权利人提供其所需要政府信息;
㈤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依法不属于受理机关公开的,应书面告知公开权利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人的,应告知公开权利人该公开义务人的名称或联系方式;
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书面告知公开权利人;
㈦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告知公开权利人补充完善申请。
第十条 公开义务人应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审核制度,在向公开权利人提供政府信息前,应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对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十一条 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的,经单位负责人同意,可将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公开义务人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二条 公开义务人向公开权利人提供政府信息时,在条件许可情况下,可安排适当的时间和场所,供公开权利人当场阅读或自行抄录;可应公开权利人要求提供打印、复制等服务。对阅读有困难或视听障碍人员,应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十三条 公开权利人要求提供的政府信息含有不予公开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公开义务人应提供可以公开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