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政务公开主管机构和监察部门负责对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实施情况进行监督、评议。
第五条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公开权利人应合法使用依申请获得的政府信息,不得利用其从事违法活动。
第六条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包括下列政府信息:
㈠属于国家秘密的;
㈡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㈢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个人合法权益受损害的;
㈣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㈤与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直接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危及他人人身权利的;
㈥内部政府信息及内部政府公文;
㈦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有前款第㈡项、第㈢项规定情形的政府信息,有关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公开义务人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予以公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公开义务人应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公开。
第七条 公开权利人向公开义务人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可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公开义务人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包括下列内容:
㈠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㈡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㈢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㈣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申请时间。
第八条 公开义务人应建立健全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制度,指定具体机构负责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受理、登记、答复等工作,并将具体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等信息向社会公开,方便公开权利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或咨询。
第九条 公开义务人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当场受理登记,从形式上审核申请要件是否完备;对要件不完备的申请,告知申请人补正相关内容后重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