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行政机关公文类信息公开审核等办法的通知
(余府办发〔2008〕4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
新余市行政机关公文类信息公开审核办法》、《
新余市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办法》、《
新余市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九月十九日
第一条 为提高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公文类信息公开工作的效率,根据《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文,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包括命令(令)、决定、公告、通告、通知、通报、议案、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会议纪要。
第三条 公文类信息公开工作应遵循依法、及时、高效原则,在公文产生的过程中同步确定其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三种属性。属主动公开的,应及时通过适当的途径发布。
行政机关应依托新余市党政机关办公自动化系统,逐步实现发文办理的电子化,提高公文类信息公开工作的效率。
第四条 行政机关的办公室(人秘科)是负责本机关公文类信息公开审核的机构,管理、协调公文类信息公开的审核工作。
第五条 行政机关公文的草拟部门在完成公文草拟的同时,应根据公文内容,对照《条例》要求,在发文单上注明其属性;属不予公开的,应注明不予公开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