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市县财政部门要按时足额将2009年度财政补助资金和工作经费划拨到位,加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监管。
(四)市教育部门要组织安排好各级各类学校学生2009年度参保登记工作,确保学生参保率达到90%以上。
(五)民政、残联部门要做好城镇低保人员、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重度残疾人的认定和其参保优惠政策的落实工作。
(六)卫生部门负责督促各定点医疗机构做好参保居民医疗管理工作。要加强定点医院管理,提高医疗服务水平,将参保居民住院医疗费自付比例控制在合理范围内。
(七)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业务管理,组织协调街道、社区、学校、银行做好参保登记、信息采集和基金征收工作。要加强医疗保险工作管理,协调监督各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居民提供医疗服务,及时结算支付医疗费,确保医疗保险基金收支平衡、运行安全。
(八)商业银行要加强与各级经办机构协作,做好医保基金收缴工作,开辟征缴“绿色通道”,提供方便快捷服务。
四、提高保险待遇
(一)提高统筹基金支付标准。2009年城镇居民个人缴费标准不变,筹资标准每人每年增加20元,增加额由中央财政补足。
(二)提高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2009年继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由20000元提高到30000元;首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仍为20000元。
(三)建立门诊医疗统筹资金。从2009年1月起,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统筹制度。门诊统筹资金支付额度为成年人每人每年40元,学生及学龄前儿童每人每年20元。门诊统筹基金由各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管理,在首诊定点医疗机构门诊使用,年内未使用的可结转下年度累计使用。
(四)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中小学生发生意外伤害医疗费用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因违法犯罪、打架斗殴、酗酒、自残、自杀、吸毒以及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原因发生的意外伤害除外)
(五)连续缴费满两年以上的参保居民,参保期内发生符合国家和省、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由统筹基金限额支付,限额标准暂定为1100元。
(六)参保居民经批准可以向北京、上海、天津的公立三级甲等医院转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