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九)市人大一审委员会审议后,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法规草案是否成熟,能否列入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意见。如法规草案中还有重大分歧问题或者在起草过程中听取意见不充分,一审委员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加强调研、论证、听证,直到法规草案文本成熟,再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列入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意见。对专业性强的问题,可以委托有关专家、机构进行调研、论证、听证。
(四十)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法规草案可以进入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即进入常委会审议。常委会审议后,如无重大分歧意见,经主任会议确定,即启动二审程序。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应当将收集、整理的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付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市人大一审委员会应当将本委员会的意见交付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并做好交接和配合工作。
(四十一)对法规草案有重大分歧意见或者条件不成熟,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搁置的,暂不进入第二次审议;法规草案及相关资料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和一审委员会留存。两年内需要重新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由一审委员会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重新审议的意见。
(四十二)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对法规草案进行统一审议,并突出以下审议重点:1、法规草案是否与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2、法规草案能否与本省、市相关的地方性法规和国务院部门规章相衔接。需要变通的,是否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3、法规草案的结构、体例、文字表述是否符合立法技术规范。4、法规草案关于相对人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设置以及各方面提出的修改意见是否科学合理。
(四十三)对经市人大常委会第一次审议,进入第二次审议的法规草案,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应当认真研究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方面的意见,组织做好法规草案的修改工作,有关方面应当予以配合。
(四十四)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应当采取相应的调研、座谈、论证、法规代表专业小组活动等多种方式征求法规草案的修改意见;需要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对专业性强的问题,应当专门听取专业机构、专家的意见,还可以委托有关专家、机构进行调研、论证、听证。
(四十五)市人大常委会第二次审议法规案后,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根据审议情况提出暂不付表决的,交由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作进一步研究修改。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研究修改后,认为可以进入市人大常委会第三次审议的,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审议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