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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制定地方性法规工作程序的办法


  (三十一)听证会应当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起草单位应当根据听证记录形成听证报告。听证报告应当包括听证会的基本情况、听证陈述人提出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意见以及起草单位的处理意见和建议,并作为提案人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法规草案的附件材料。

  (三十二)法规起草工作班子在起草法规中如遇重大问题,应当提出解决方案,并报起草领导小组研究。起草领导小组应当及时研究,并作出相应处理。

  (三十三)起草单位在起草法规中涉及执法主体之间职责界限不明或者对一些主要内容存在较大分歧意见的,应当认真组织研究,提出解决的办法;如不能协调一致的,应当报提案人研究解决。

  (三十四)起草单位在研究法规起草中的一些重要问题时,应当邀请省人大有关委员会和省级有关部门参加。

  (三十五)市人大有关委员会在法规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前,可以提前派员介入地方性法规的起草、调研、座谈、论证、听证、修改等工作,并进行指导。市人大一审委员会还应当加强对法规起草工作的日常联系和督促、指导。

  (三十六)市人大有关委员会提前派员介入地方性法规起草的主要工作包括:1、收集立法依据和相关资料;2、加强与法规起草单位、提出法规案单位的联系,听取有关情况介绍;3、研究法规案及有关说明材料,了解、把握法规起草的重点、难点以及存在的主要问题,向起草单位提出意见和建议;4、对地方性法规的合法性、立法技术等问题提出修改意见;5、其他工作。

  (三十七)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法规起草单位组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或者进行其他调研、起草活动,应当通知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参加。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召开座谈会、论证会或者进行其他调研、起草活动,应当通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和有关部门参加。

  三、提高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和市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的审议质量

  (三十八)市人大一审委员会应当对法规草案进行全面审议,并突出以下审议重点:1、立法的必要性、有关依据以及法规草案是否成熟。2、法规草案规范的主要内容的可行性。3、创制性条款和相对人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设置的合理性。4、确定科学合理的法规体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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