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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制定地方性法规工作程序的办法


  (十五)起草地方性法规实行工作目标责任制,应当制定起草方案、确定人员、保障经费、明确责任,保证起草进度和质量。

  (十六)地方性法规确需设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应当符合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并符合下列要求:1、法规起草单位应当就设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征求财政、价格等部门的意见;2、法规草案的提案人应当就该收费项目的必要性和对经济社会可能产生的影响,向制定机关进行说明;3、设置行政事业性收费条款,应当明确收费主体、项目和审计监督。

  (十七)地方性法规确需设定行政强制的,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符合下列要求:1、地方立法权限;2、确有必要且其他手段不能解决;3、兼顾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保障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合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4、不得设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条款。

  设置行政强制条款应当明确决定主体、执行主体、作出相关处理的期限等程序性规定。

  (十八)提案人可以向社会公开征集地方性法规草案的建议稿,机关、组织、公民也可以向有权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的部门、单位或者人员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的建议稿。起草地方性法规可以邀请市人大代表、有关专家、机构参加。对立法难度大的立法项目,也可以委托有关专家、机构起草。

  (十九)起草单位起草地方性法规,应当通过书面、登报、网上征求意见和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问卷调查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尤其注意听取、吸收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在法规草案的说明中加以反映。对立法中涉及的一些主要矛盾和焦点问题,应当专题调研,提出如何解决的工作思路和办法。

  (二十)书面征求意见应当写明反馈意见的时限、方式和相关要求,并附法规草案征求意见稿本。被征求意见的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向起草单位反馈修改意见;没有修改意见的,也应当书面告知。

  (二十一)法规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登报或者在公共网站上公布征求意见的,征求意见的时间不少于十五日,并由起草单位派专人负责接听、记录来电和接待来访。

  (二十二)召开专家论证会,应当事先确定需要论证的专业性问题,组织有关专家、学者阐述观点和展开讨论,对有关疑难问题进行全面分析和深入研究;对综合性强、涉及面广的议题,可以分解成若干专题,将论证会参加人员按专业特点划分为若干小组,分别组织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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