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制定地方性法规工作程序的办法
(2008年10月10日昆明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为进一步增强地方立法的科学性、民主性,提高地方立法质量,保障和推动昆明经济社会的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五年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编制
(一)市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应当按照事关改革发展稳定重大决策的项目优先、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项目优先、地方迫切需要且条件成熟的项目优先,坚持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拟定。
(二)在市人民代表大会换届前一年的六月份,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应当与市人大法制委共同研究下一届市人大常委会的五年立法规划编制工作,就立法规划草案建议稿的总体思路、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提出具体意见,组织有关方面做好立法选项的必要性、可行性调研。
(三)在每年九月份,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应当与市人大法制委共同研究下一年度的立法计划编制工作,就编制立法计划的总体思路、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提出具体意见,组织有关方面做好立法选项的必要性、可行性调研。
(四)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应当按照要求进行立法选项调研。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指导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做好立法选项调研。
(五)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对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提出的立法项目建议进行汇总、研究和筛选,并向市人大法制委和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说明初步确定立法项目的原则、必要性、可行性,进一步听取意见。
(六)有关方面提出立法项目建议时,应当将立法的目的、基本原则、价值取向、适用范围、调整的法律关系、权利义务的确定与变更、法律依据等调研情况形成书面材料。无书面材料或者依据不详的,应当按照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和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的时限要求尽快补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