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标所有人为本市依法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和户籍在昆的自然人;
(二)申请认定的商标是依法核准的有效注册商标,商标权属关系明晰,无权属争议;
(三)申请认定的商标,自商标核准注册之日起连续依法使用;
(四)申请认定的商标为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
(五)申请认定的商标,其产品或者服务在本市的知名度、满意度较高,能较长时期保持稳定、社会声誉好;消费纠纷能及时得到圆满解决;
(六)申请认定的商标,其商品质量、销售额、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在我市同行业中具有较高知名度;
(七)商标所有人应具有商标专管机构或人员,并依法制定商标使用、管理及保护制度。
第六条 申请认定昆明市知名商标,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填写《昆明市知名商标认定申请表》;
(二)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
(三)有效《商标注册证》及其变更、续展、转让证明的复印件;
(四)使用该商标的商品销售区域证明;
(五)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质量证明;
(六)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二年的主要经济指标(年产量、销售额、利润、纳税额、市场占有率等);
(七)商标所有人对该商标的使用、管理制度建立情况和对商标知识产权保护记录的证明;
(八)证明商标知名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对所提交的文件、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七条 昆明市知名商标按以下程序进行认定:
(一)申报。申请认定昆明市知名商标的商标所有人,根据本办法规定,向“市知名商标认定办”提出申请,并填报《昆明市知名商标认定申请表》及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相关材料。
(二)初步审定。“市知名商标认定办”对认定申请进行受理,并对申报材料按昆明市知名商标认定条件认真审查,签署初审意见后,报送“市知名商标认定委”审定。
(三)评审。“市知名商标认定委”对“市知名商标认定办”的初审意见进行审核后提出评审意见。
(四)公示。对符合昆明市知名商标认定条件的商标,由“市知名商标认定委”在市级媒体上进行公告。公告之日起30日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异议。对不符合昆明市知名商标认定条件的商标,书面通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