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强组织领导,协调各相关部门积极配合,共同推进。创建国家节水型城市工作综合性强,涉及面广。市创建办和创建国家节水型城市分指挥部要充分发挥组织领导作用,组织协调各部门、各单位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共同推进创建工作。要建立目标管理和考核制度,对各部门、单位的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和时间倒逼,确保创建工作有序开展,按期完成。
(二)明确责任,逐级抓落实。要将节水型城市各项考核指标具体明确落实到各责任单位;各责任单位一把手为创建国家节水型城市相应指标任务第一责任人,要切实把创建国家节水型城市工作纳入日常工作中,纳入相应的工作岗位职责中,做到层层有责任,逐级抓落实。要切实提高执行力,对不抓落实或落实不力的主管领导及相关责任人实行问责。
(三)加大资金投入。由于时间紧、任务重、工程量大、工作面宽,市级财政要加大资金的投入,确保资金及时到位,保障节水型城市创建工作顺利开展和按期完成。
(四)聘请专家指导,做好技术保障。《
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中各项指标划分细致,要求具体,专业性强,具有较高的技术要求,因此需请专家进行指导,有针对性地开展各项工作。
(五)加大宣传力度,营造创建氛围。创建节水型城市是全社会的义务和责任,需要宣传部门,特别是新闻媒体的积极配合和支持,采取各种宣传方式,对广大市民及各单位、各部门进行广泛深入地宣传动员,增强全社会对创建国家节水型城市的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提高市民知晓率,动员全社会以实际行动参与创建活动,形成上下联动、部门配合、人人参与的创建氛围。
(六)进一步落实节水“三同时”制度(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在规划建设前,必须编制节约用水措施方案并通过审查。对未通过市市政公用局、市节水办进行节约用水措施方案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项目,规划部门不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节水设施未同期设计的,建设部门不予办理《建设施工许可证》;工程项目竣工时,市节水办要组织对节水设施(含再生水利用设施)进行验收,对未按规定配套建设节水设施或节水设施验收不合格的新建工程项目,建设部门不予办理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房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房屋产权等证照和相关手续。
八、具体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