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升/人·日)≤140升/人·日。
19.节水器具普及率100%。工商、质监部门应加强对用水器具生产环节、销售市场的监督管理,确保生产的用水器具符合国家或相关行业标准和要求,通过对市场的清理整顿,从源头禁止销售高耗水、淘汰型用水器具。实行用水器具认证制度,不定期向社会公布“节水型用水器具名录”和“明令淘汰型用水器具名录”。节水管理部门应加大节水型器具推广力度,新建工程项目必须使用一次性冲洗水量在6升及以下的马桶及其它节水型器具;对机关、学校、宾馆、饭店、文化体育设施等公共用水单位的国家明令淘汰型用水器具应在2009年底以前强制改造完成。加大节水宣传力度,通过实行阶梯式水价,引导居民用水户主动使用节水型器具或采取其它节水措施。统计范围为城市建成区。
20.城市再生水利用率≥20%。加快对已建成城市污水处理厂尾水的深度处理和消毒,达到国家再生水利用相应水质标准后,回用于城区河道的生态环境补充用水,并通过铺设供水管网回用于单位、居住小区等的绿化、景观、冲厕用水和市政绿化用水;符合条件但不具备使用集中式再生水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和原已建成使用的工程项目应当同期配套或补建分散式再生水利用设施。
21.城市污水处理率≥80%。加强对已建成城市污水处理厂和工业企业污水处理站以及在再生水利用设施运行情况的日常监督管理和环境监督管理,确保污水处理设施和再生水利用设施正常运行。通过新、改、扩建城市污水处理厂,努力提高城市污水处理率。
22.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100%。严格控制高污染、高耗水项目,加强对工业废水处理达标排放的监管,严格查处企业违规排污行为,通过《排污许可证》和《排水许可证》制度的实施,提高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统计范围为市区。
(四)鼓励性指标(3项)
23.居民用水实行阶梯水价。城市供水企业应加快居民用水户“一表一户、抄表出户”的改造步伐,到“十一五”末基本完成改表出户的居民用水户,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通过水价的杠杆作用,努力降低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
24.非常规水资源替代率≥5%。积极开展城市雨水利用工程试点示范工作,拦蓄、收集、利用非常规水资源。通过建设雨水利用示范工程,积累和总结经验,推广城市雨水的收集利用。
25.节水专项资金投入占财政支出的比例≥1‰。市级财政应加大对城市节水的资金投入力度,确保各项节水工作的顺利开展及节水工程和措施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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