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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创建国家节水型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

  8.城市地下水管理。地下水必须实行有计划地开采,城市公共供水服务范围内凡能满足用水需要的,不得新增自备井供水;制订封停地下水井实施方案,加快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的建设,提高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率和供水保障率,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到达并正常供水的区域有计划地逐步关闭自备水井,把地下水作为战备水源和补充水源切实加强管理。

  9.节水“三同时”管理。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在办理《规划许可证》之前,必须制订节水措施方案并通过审查,通过规划、建设、房管部门的配合把关,确保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要加大城市节水执法稽查力度,对各种违反节水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查处,确保节水设施的配套建设和使用。

  10.计划用水和定额管理。在不断完善用水定额的基础上,继续对非居民用水单位实行定额计划用水管理,超定额计划用水的收取累进加价水费,促使各非居民用水单位切实加强用水节水管理,不断提高水资源综合利用效率。

  11.价格管理。取用地表水和地下水,均应征收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并认真执行污水处理费标准和再生水指导价格。

  (三)技术考核指标(11项)

  12.万元地区生产总值(GDP)取水量(单位:立方米/万元)低于全国平均值50%或年降低率≥5%。统计范围为市区。

  13.工业企业万元工业增加值取水量(单位:立方米/万元)低于全国平均值50%或年降低率≥5%。统计范围为市区工业企业。

  14.工业取水量指标达到国家颁布GB/T18916定额系列标准。统计范围为市区。

  15.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75%(不含电厂)。通过推广使用节水新工艺、新技术,推行清洁生产,实行节水减排,促进工业企业废水循环利用和综合利用,努力提高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统计范围为市区工业企业。

  16.节水型企业(单位)覆盖率≥15%。按照《节水型企业(单位)目标导则》的要求,积极开展节水型企业(单位)的创建活动,不断提高节水型企业(单位)覆盖率。统计范围为市区。

  17.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低于CJJ92-2002《城市供水管网漏损控制及评定标准》规定的修正值指标(基本漏损率不大于12%)。供水企业应积极采取工程措施,对老化的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有计划地进行更新改造,切实降低城市供水管网漏损率;加强对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的巡检,提高城市公共供水管网修漏及时率;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区域内的各项工程建设应避免施工造成供水管网的漏损。通过采取工程和管理措施努力降低城市供水管网漏损率,争取达到考核指标要求。考核范围为城市公共供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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