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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创建国家节水型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创建目标

  2010年达到国家节水型城市考核要求。

  四、实施范围

  在昆明市市区(包括主城四区和呈贡新城)范围内开展创建国家节水型城市活动。

  五、指标与任务

  根据《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创建“国家节水型城市”主要围绕以下指标任务开展工作。

  (一)基本条件(6项)

  1.法规制度健全。在2009年底以前制订出台《昆明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昆明市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等地方法规。

  2.城市节水管理机构健全。市节水管理机构应根据法律法规和政府赋予的职责,依法对用水单位进行全面的节水检查、指导和管理;有效组织节水科学研究、节水技术推广。

  3.重视节水投入。市级财政应在每年的预算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专项用于节水宣传、节水表彰奖励、节水科研、节水技术改造、节水器具推广、城市再生水利用、节水型企业(单位)创建及节水示范性工程建设等工程和措施的支出。

  4.建立节水统计制度。完善我市节水统计指标体系,实行规范的节水统计制度,把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中的量化考核指标纳入昆明市经济社会统计体系中,并按年完成各项量化考核指标的统计工作和公告。

  5.广泛开展节水宣传。通过开展日常节水宣传活动,结合全国城市节水宣传周、世界水日、中国水周以及世界环境日的定期宣传,不断创新宣传模式,加大宣传力度,努力营造创建“国家节水型城市”的良好氛围。

  6.全面开展创建活动。加快非居民用水单位水平衡测试工作,深入开展节水型企业(单位)创建活动。

  (二)基础管理指标(5项)

  7.制定城市节水规划。尽快批复实施《昆明市城市(主城)节水专业规划》、《昆明市城市(呈贡新城)节水专业规划》。在2009年底以前编制完成《昆明市城市(空港经济区)节水和再生水利用专业规划》和《昆明市城市(主城)再生水利用专业规划》,正确处理好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集中与分散(大系统与小系统)的关系,合理规划建设集中式再生水处理厂,明确集中式再生水的供水覆盖范围或区域,集中式再生水供水覆盖范围或区域内不再建设分散式再生水利用设施,在覆盖区域外由各单位建设分散式再生水利用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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