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连政发〔2008〕9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连云港市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八月十九日
连云港市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管理,维护消费者和卷烟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以下简称
《烟草专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23号,以下简称《实施条例》)、《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1号)和《
江苏省烟草专卖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82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烟草制品零售经营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烟草制品零售经营,依法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制度。
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必须依照
《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和《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以及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未领取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
第四条 市、县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是许可证的办理机关,负责许可证的受理、审查、审批和管理。
第五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法定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做好许可证的受理、审查、审批和管理工作,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和高效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