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市本级第一类被评单位的群众满意度调查。根据省有关文件精神,调查工作由省社情民意调查中心采取电话访问的方式进行。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群众满意度调查样本库的建立工作。为确保群众满意度调查的真实性、客观性和公正性,样本库按以下三个步骤建立:(1)由省主管部门填报重大项目、民生工程、服务对象类别和数量表;(2)由省社情民意调查中心根据省主管部门提供的服务对象类别和数量表,制定各被评单位抽样样本框;(3)由市政府纠风办和市统计局组织各被评单位采集样本,并对采集的样本进行抽查审核(审核比例为30%),然后由各被评单位于6月底报省社情民意调查中心。在群众满意度调查中,若发现某个被评单位提供虚假服务对象名单,发现一例扣该被评单位群众满意度调查总分的0.5分,扣分上限为5分。同时,采取多指标综合计分法,力求使调查信息严密客观。
2、对县(市、区)对应市本级第一、二类被评单位的群众满意度调查。由市主管部门在市民评办和市统计局的督导下,通过问卷测评的方式进行,调查对象不少于70个。其方法步骤:(1)由市主管部门填报重大项目、民生工程、服务对象类别和数量表;(2)由各被评单位根据市主管部门提供的服务对象类别和数量表,提出抽样样本框,样本总量不少于210个;(3)由县(市、区)政府纠风办和统计局对提出的样本进行抽查审核(审核比例为30%),确定后由被评单位于6月底报市主管部门。(4)调查对象的确定,按照随机抽样的原则,由市统计局指导市主管部门将样本框对象按姓氏笔划排序,随机抽取70个调查对象。(5)市主管部门制定问卷调查表,经市统计局审核后,指定专人通过邮寄方式向调查对象发放并回收。(6)市统计局对调查对象进行随机电话回访,确认调查是否符合要求。
3、对学校、医院的群众满意度调查。采取在学生家长和医院患者中问卷测评的方式进行,由教育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阶段:检查考评与集中统分(10月底前)。各级主管部门应组织检查考评组对被评对象的自查自纠、整改落实情况以及其它评议内容认真开展检查考评,检查考评报告及评分由检查评议组集体研究决定,并由组长签字负责,报同级民评办。各被评单位要对照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考评方案,认真做好迎接检查考评工作。按照分级负责、下管一级统计汇总的方法,各级主管部门应会同同级统计部门对群众满意度调查和检查考评情况集中进行封闭统分,并将统分结果按系统进行排名,报同级民评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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