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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中心城区以外土地、市高新区、吉州区及青原区工业园区土地出让金征管实施办法的通知

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中心城区以外土地、市高新区、吉州区及青原区工业园区土地出让金征管实施办法的通知
(吉府办发〔2008〕13号)


吉州、青原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中心城区以外土地、市高新区、吉州区及青原区工业园区土地出让金征管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市中心城区规划区以外土地、市高新区、吉州区及青原区工业园区土地出让金征管实施办法

  为了支持市高新区、吉州区、青原区的发展和新农村建设,调动三区发展经济的积极性,规范市区土地收支管理,根据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国土厅、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赣财综〔2007〕19号)、吉安市财政局印发的《关于委托市高新区财政局代征市高新区园区土地出让金、契税的实施办法》、《关于委托吉州区财政局代征吉州区工业园区土地出让金、契税和耕地占用税的实施办法》,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关于支持青原区发展现场办公会议纪要》(吉府办字〔2006〕205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市高新区,吉州区、青原区工业园区,吉州区、青原区中心城区规划区外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由各区财政局征收,缴入区级国库。

  二、各区财政局设立“土地交易履约保证金代收代缴专户”、“社保资金专户”和“城镇廉租住房资金专户”。

  竞买人所交履约保证金缴入“保证金代收代缴专户”;契税先缴入市契税分局开设的“契税征管专用帐户”;提取的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和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定期拨付至社保资金专户;提取的城镇廉租住房资金定期拨付至城镇廉租住房资金专户。

  土地出让交易成功后,未中标竞买人缴交的保证金,由区财政根据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出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交易未中标履约保证金退款通知单”,在保证金专户直接退回竞买人。已中标竞买人缴交的保证金可直接抵作土地出让金缴入区国库,其余应缴土地出让金由竞买人缴入区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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