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抓好气象灾害普查及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各级政府要组织开展气象灾害风险普查,调查收集本地发生的气象灾害种类、频次、强度、损失及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情况,建立气象灾害风险数据库。今年市、县两级要建立气象灾害报灾免费电话业务系统。加强灾害分析评估,根据灾害分布情况、易发区域、主要致灾因子等,逐步建立气象灾害风险区划,制定和完善防灾减灾措施。气象部门要依法对城市规划、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公共工程建设、重点领域发展建设规划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对风能、太阳能等气候资源进行探测及评估。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执行气候可行性论证制度,在规划编制、项目立项中应统筹考虑气候可行性和气象灾害的风险性,避免或减少气象灾害、气候变化对工程的影响。
(七)抓好气象灾害应急响应工作。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后,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分析灾害对本地、本行业可能产生的影响,并视情况积极应对,启动相关应急预案。要高度重视气象灾害引发的山洪、滑坡、泥石流等次生衍生灾害的防范应对工作,加强查险排险,及时组织群众转移避险。要认真落实减灾救灾各项措施,全力做好灾害救助、恢复生产及重建工作,确保灾区生产生活秩序稳定。
四、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保障
(一)全面落实气象灾害防御责任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领导,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列入年度目标管理和考核。建立健全气象灾害应急处置责任制和减灾工作协调机制,形成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协作配合、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格局。各级减灾协调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完善灾害信息共享互通机制,形成部门联动、上下配合的防灾减灾工作合力。各涉灾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二)加大气象灾害防御资金投入力度。各级政府要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防御投入机制,要将地方气象事业基本建设和业务发展所需经费纳入本级地方财政预算。同时,根据防灾减灾的需要,加大对气象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发布、应急指挥、灾害救助及防灾减灾工程项目、科学研究等方面的投入。各级政府要切实落实农村、学校防雷设施建设的投入,落实用于气象灾害防御的区域中尺度自动气象站、新一代天气雷达等气象探测设施的建设和维持经费,进一步提高我市气象灾害综合防御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