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采取遮挡措施,根据需要设置不低于1.8米高的围墙、围板,硬化出入口路面,配备车辆冲洗设施;
(二)施工作业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不能及时清运的应当妥善堆放,并采取防溢漏、防扬尘措施;
(三)建筑物拆迁时,施工单位应采取洒水、设置密闭式防尘网等措施,防止扬尘污染;
(四)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离场前应当冲洗车体,不得带泥上路;
(五)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在15日内(占道施工的在5日内)及时清除施工现场堆存的建筑垃圾及其它物料。
第三章 运输管理
第十三条 各类建筑垃圾和散装建筑材料必须交由具备条件的单位或个体组织进行专业化密闭式运输。
经营建筑垃圾运输业务的单位和个体组织,必须符合《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规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规定的条件,具体标准由市城市管理局依据《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规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另行制定,并向社会公示。
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建筑垃圾运输单位或个体组织的资格审查,禁止未经核准的单位或个人从事建筑垃圾运输。
第十四条 凡承担建筑垃圾和散装建筑材料运输或自行安排车辆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运输前持承运合同或提前向市城市管理局提出申请,并提供建筑垃圾的处置方案和散装建筑材料运输的起始终点及运输车辆的资料、数量,经核准办理《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或《散装建筑材料运输时间路线通知书》后,方可组织实施;同时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交纳建筑垃圾调剂费或散装建材运输管理费。建筑垃圾代运费收费标准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 城区建筑垃圾运输作业时间应在晚上20:00(夏季21:00)以后开始至第二天早上5:00以前结束,并清整施工场地和车辆行驶经过的路面。严禁雨雪天运输处置建筑垃圾。
第十六条 凡从事建筑垃圾和散装建筑材料运输的车辆,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车容整洁,车况良好;
(二)按照统一标准进行密闭化改装,做到统一车身颜色,统一编号;
(三)符合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
第十七条 承运建筑垃圾或散装建筑材料的运输单位或者个体组织,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随车携带《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或《散装建筑材料运输时间路线通知书》,并按照市城市管理局规定的运输时间、路线运行,不得丢弃、遗撒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