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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吉安市中心城区建筑垃圾和散装建筑材料密闭运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 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但处置建筑垃圾必须取得市城市管理局的核准。
  国家鼓励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优先采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

第二章 处置管理

  第七条 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412号令)和江西省建设厅《关于转发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的通知》(赣建城[2005]25号)文件精神,凡在市中心城区内处置生产、生活中产生的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提前向市城市管理局提交申请报告,办理处置手续,并与市城市管理局签订《建筑施工场所环境卫生责任书》,经核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禁止将建筑垃圾倒入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内,或者弃置于河道、堤防、水沟(渠)、街道空地、绿化带及其它非指定地点。
  第八条 产生建筑垃圾的建设或施工单位,向市城市管理局递交建筑垃圾处置申请报告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建筑垃圾处置方案,包括建筑垃圾的种类、数量、消纳、处理方式和处理地点;
  (二)与消纳、处理单位和具有承运建筑垃圾条件的企业或个人签订的施工合同;
  (三)与市城市管理局签订的《建筑施工场所环境卫生责任书》。
  第九条 市城市管理局应自收到申请报告和相关资料之日起3日内,对提交的处置计划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据实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对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告知原因。
  第十条 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批准的时间、数量和场地处置建筑垃圾;因工程需要必须变更时间、数量和消纳场地的,应提前3日向市城市管理局提交处置变更申请,经核准后,重新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
  第十一条 市城市管理局应加强对建筑垃圾回填的监督和管理,单位和个人需要建筑垃圾回填的,由市城市管理局统一安排和调运。

  第十二条 产生建筑垃圾的施工场地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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