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吉安市中心城区建筑垃圾和散装建筑材料密闭运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府办发〔2008〕18号)
吉州、青原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吉安市中心城区建筑垃圾和散装建筑材料密闭运输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六日
吉安市中心城区建筑垃圾和散装建筑材料密闭运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吉安市中心城区建筑垃圾和散装建筑材料的运输管理,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创造优良人居环境,根据国务院《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部《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和《
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散装建筑材料是指砂、砾、石、灰浆、商品混凝土和车载工业与民用煤炉碴等建筑材料。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本市中心城区范围内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建筑垃圾、运输散装建筑材料,适用于本办法。
第四条 吉安市城市管理局是市中心城区内建筑垃圾和散装建筑材料运输的行政主管部门。吉安市城管支队负责建筑垃圾的收集、运输、消纳、处置和散装建筑材料运输的具体管理和指导工作。建设、公安交警、环保、交通、国土、工商、水利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协助做好中心城区建筑垃圾和散装建筑材料的运输管理工作。
第五条 建筑垃圾消纳、综合利用等设施的设置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建设和管理的需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支持和鼓励单位或个人投资建设建筑垃圾消纳、综合利用设施,并实行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