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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吉安市国家专项规划内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建设与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七条 中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初步设计报告审批工作,由各级发改委、水务局逐级上报省发改委和水利厅组织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审查意见报送长江水利委员会复核后,由省发展改革委批复。重点小(1)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初步设计报告审批工作,由省水利厅会同省财政厅及时组织审查复核,依据复核意见由省水利厅负责审批。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根据项目建设需要成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领导机构及其相应的协调机构,明确每个项目政府责任人、主管部门责任人和建设单位责任人,建立责任人档案并予以公示。

  第九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是项目建设的主管机关,发改委、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是项目建设的监督机关。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协调和支持项目的建设。

  第十条 项目法人由县级人民政府或委托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建,报市水务局备案。中型水库项目,其管理单位具备项目法人条件的,由管理单位作为项目法人或以其为主体组建项目法人,法人代表由管理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重点小(1)型水库项目,以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为主体,项目属地乡级人民政府参加,组建项目法人,原则上一个县(市、区)组建一个项目法人。

  项目法人负责办理质量监督和开工报批手续,负责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负责组织工程建设,负责落实和管理建设资金,负责收集竣工验收资料和申请竣工验收,负责办理工程移交手续。

  第十一条 项目法人应配足配强技术人员。中型水库项目,每个项目法人必须配备1名水利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技术负责人、2名以上现场水利技术人员;重点小(1)型水库项目,每个项目法人必须配备1名水利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技术负责人,每座水库必须至少配备1名现场水利技术人员。技术负责人可由水库管理单位或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派,现场技术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含两个)项目中兼职。

第四章 施工准备

  第十二条 项目施工准备工作包括:施工图设计、实施计划、招标投标、开工报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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