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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吉安市中心城区拆迁安置房建设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4、开发企业摘牌后,应按以下要求对拆迁安置房进行规划、设计、建设。

  (1)在报建项目规划建设方案时,特别是允许同时建商品房和安置房的开发小区,应单独提出拆迁安置房规划、设计、建设方案。该方案应包括建设规模、套数、户型以及各类户型的面积标准等内容。拆迁安置房原则上要按成栋规划、设计、建设。

  (2)允许同时建商品房和安置房的小区,拆迁安置用房应先期组织建设,并按同地块项目商品房标准进行建设和配套,竣工交付期限从规划放线之日起,不得超过12个月,高层房屋建设工期必须超过12个月的,须经市政府认可。

  (3)在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应将拆迁安置房具体的栋号、单元、房号、面积等报市政府同意并报市房管局备案,否则,市房管局不予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4)安置房建设项目在交付使用前,必须经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并按有关规定实施物业管理。

  三、安置房回购和分配

  1、安置房建成并验收合格后,由市政府按合同限价进行回购。

  2、各建设责任主体单位在安置被拆迁户前,应将拆迁面积、安置面积、安置对象予以公示,核对无误后,向市政府提出申请。

  3、各建设责任主体单位应将安置房分配与拆迁协议签订时间挂钩,先签协议先选房,选房结束后,将选房结果予以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四、优惠政策

  各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安置房面积部分的建设规费收缴按以下规定执行,即: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人防易地建设费、市场价格调节基金、教育附加费、新型墙体材料费和散装水泥基金等行政事业性规费全免;质监费、防雷检测费、白蚁防治费等服务性收费减半收取。

  五、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狠抓落实。安置房建设是事关群众生活大计、事关社会稳定的民生工程。各建设责任主体单位要高度重视,强化责任,成立专门工作班子,做到定人定事,定时定责。

  2、加强建设,狠抓进度。安置房建设速度关系到拆迁户的回迁及政府过渡费支付,事关重大。各建设责任主体要对各开发企业落实各项目标、指标,能量化的尽量量化,把安置房进展安排到月,具体分解到周、日,倒排时间和进度,工作责任落实到人,进行量化考核和跟踪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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