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吉安市中心城区拆迁安置房建设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府办发〔2008〕19号)
吉州、青原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吉安市中心城区拆迁安置房建设管理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七月二十一日
吉安市中心城区拆迁安置房建设管理实施方案
为加快推进中心城区城市建设步伐,保障“决战两区”重点城建项目顺利实施,进一步规范市中心城区拆迁安置房建设管理,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原则
1、依法依规办事原则,坚持由市政府统一规划,分部门组织实施;
2、以人为本的原则,坚持就近安置与集中安置相结合;
3、维护群众利益原则,坚持合理定价辅以政策优惠。
二、安置房建设
1、市房管局、市规划建设局、市城投公司以及吉州区和青原区政府为拆迁安置房建设责任主体,各责任主体单位应成立专门工作班子,认真抓好安置房建设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
2、各责任主体单位对规划新开发建设的安置房,应根据市政府下达的中心城区安置房建设任务(吉府办字[2008]126号),在市规划部门统一规划的安置点,通过“限房价、竞地价”,以挂牌出让土地方式,确定安置房开发企业来组织开发建设;对各责任主体单位已开发或正开发建设的安置房,按市政府原确定的政策执行。包括市规划建设局正组织建设的后山仓库地块人民广场综合改造拆迁安置房继续按吉府办字[2005]238号和吉府办字[2007]115号文件执行;市城投公司正组织建设的凤凰洲地块安置房一期工程继续按吉府办抄字[2007]62号文件执行;青原区政府已建成但尚未处置的安置房按吉府办抄字[2008]44号文件规定,一律按出让合同价(580元/平方米)由市政府统一回购后,用于滨江新区拆迁安置。
3、在新规划安置房用地出让前,应由市规划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房管局、市物价局等部门根据不同地段等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回购价格及其他挂牌前置条件。在挂牌前置条件中,允许安置房开发小区既建有政府要求回购的安置房,也可以有开发企业面向市场销售的商品房,以提高土地出让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