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吉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心城区农房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


  4、在被拆迁人获得拆迁补偿后,被拆迁房屋归拆迁人所有,拆除房屋由拆迁人委托具有相应建筑资质的单位实施。被拆迁人在搬迁时不得损坏原房屋的结构及相关设施。

  5、拆迁范围内的集体土地由市政府予以依法征收,并依据市政府关于中心城区征地补偿标准的批复(吉府字[2007]73、74号文)给予补偿。

  6、正房及附属建筑补偿价款在被拆迁户签订房屋拆迁协议后,一次性支付给被拆迁户。拆迁范围内的集体土地补偿款由市政府一次性支付给两区政府。

  7、房屋拆迁其它补偿费标准为:

  搬迁补助费:40元/间;过渡补助费:按正房面积每月4元/ m2,从被拆迁户搬迁之日起计算,到安置房建成之日终止,但最长不超过18个月;拆除管道燃气安装补助费:1200元/户;拆除固定电话补助158元/部;拆除有线电视补助费:120元/户;拆除自来水补助费:200元/户;拆除电力补助费:200元/户。以上补助费用,在被拆迁户完成搬迁时,一次性支付给被拆迁户。水井等其他设施补偿标准详见附件。

  8、违章建筑处罚收入归两区政府,主要用于拆迁工作经费补助。

  五、拆迁安置方式

  根据国家城乡规划建设和土地管理法规要求,中心城市规划区内一律取消异地迁建安置方式。被拆迁人安置可以选择货币补偿安置、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安置。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可以选择集体土地的公寓房安置、也可以选择国有土地的公寓房安置。

  (一)货币补偿安置

  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由具有评估资质的机构对被拆迁人正房及附属建筑按重置价格折旧进行评估,在给予评估补偿价款基础上,再按其正房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增加500元给予被拆迁人一次性补助,附属建筑不增加补助。被拆迁人自行安置,过渡费不予发放。

  (二)产权调换安置

  被拆迁人在按房屋重置评估价获得拆迁补偿后,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由市区政府负责提供多层公寓式安置房予以产权调换安置。

  1、产权调换安置原则上实行正房“总量限制、差价结算”的原则,符合安置条件的被拆迁户,按其正房拆迁安置面积进行安置,但产权调换安置面积每人最多不超过60平方米,超过部分实行货币补偿安置。不符合安置条件且拆迁后人均住房不足30平方米的被拆迁户,每人按30平方米享受安置房价格给予安置。不符合安置条件的孤寡老人由两区政府安置到敬老院进行五保供养。安置房超面积10平方米以内(含10平方米)享受安置价格;安置房超面积10平方米(不含10平方米)以上部分实施同地段同期商品房价格;安置房面积低于被拆迁面积部分,扣除相应的过渡费后,补助500元/m2;附属建筑不参与产权调换安置,只按房屋重置价格折旧实行货币补偿。

  2、国有土地安置房按照限房价(房屋限价由市政府另行确定)、竞地价的原则组织建设,并由政府按限价统一回购。

  3、国有土地安置房销售价格按1000元/平方米执行,集体土地安置房价格按770元/平方米执行。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