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吉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心城区农房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心城区农房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府发〔2008〕7号)


吉州、青原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吉安市中心城区农房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已经2008年6月16日市政府第十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八年六月十八日

  吉安市中心城区农房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按照市委、市政府加快推进中心城区建设的要求,为妥善做好两区域范围内被拆迁农户的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按照国家和省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并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原则

  推进中心城区拆迁安置工作,加快中心城区基础设施建设步伐应坚持以下几条原则:

  1、责权利相统一原则,充分授权,为吉州、青原区政府做好拆迁安置工作提供条件。

  2、兼顾市区两级利益原则,充分调动吉州、青原区政府积极性。

  3、维护群众利益原则,尽可能考虑群众切身利益,赢得群众支持。

  4、维护稳定原则,坚持依法依规办事,耐心细致做好工作。

  二、拆迁主体

  以市城投公司为拆迁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委托吉州区、青原区政府按市政府的要求分别负责中心城区规划区内本辖区范围的农房拆迁安置工作。

  三、拆迁范围

  中心城区规划区内所有需拆除的农房及附属建筑物。

  四、拆迁补偿标准

  1、被拆除房屋及附属设施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市政府委托具有评估资质的机构对房屋按重置价格折旧进行评估,按评估补偿价款据实补偿。

  2、正房及附属建筑(附属建筑指舍屋、厨房、厕所、猪牛栏等,下同)拆迁补偿标准为:

  吉州区辖区内和青原区辖区内在2000年12月31日以前建成的房屋及附属建筑,均按房屋重置价格折旧予以补偿,并按正房面积给予安置。吉州区辖区内在2001年1月1日--2006年10月31日期间,青原区辖区内在2001年1月1日――2006年7月8日期间新建的房屋及附属建筑,有土地证或房产证的,按房屋重置价格折旧予以补偿,并按正房面积给予安置;无任何建房手续的,其正房由两区政府依法处罚后,按房屋重置价格折旧予以补偿但不予安置,附属建筑既不给予补偿、也不给予安置,由房主在限期内自行拆除,否则由两区政府强制拆除。

  3、吉州区辖区内在2006年10月31日以后,青原区辖区内在2006年7月8日以后违法兴建的房屋及附属建筑,一律不予补偿、安置,房主必须在限期内自行拆除,否则由两区政府强制拆除。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