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省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工作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省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工作的通知
(琼府办〔2008〕123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省自然保护区的管理,促进自然保护区健康发展,保护我省珍贵的热带自然资源。现就加强我省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要牢固树立可持续发展的思想,进一步提高对建设和管护自然保护区重要性的认识,正确处理生态保护和经济发展的关系,切实加强自然保护区的管理,防止开发建设活动对自然保护区产生不利影响。
  二、各市、县和各有关单位不得随意改变自然保护区的性质、范围和功能分区,更不得随意撤销已经建立起来的自然保护区。
  三、确因保护和管理及国家重大工程建设需要,必须对自然保护区进行调整的,应该进行深入调查和科学论证,从严控制缩小自然保护区及核心区、缓冲区的范围,确保自然保护区的性质和功能不变,生态系统和生态过程的完整性不受到破坏,重点保护对象得到有效保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应严格按照《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调整和功能区调整及更改名称管理规定》进行调整。省级自然保护区调整必须经省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审查,报省级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市、县级自然保护区调整必须经省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审查,报保护区所在市、县人民政府审批,并报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省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四、各级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要严肃查处擅自调整自然保护区的行为,并责令限期整改。对因擅自调整自然保护区而导致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破坏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