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安市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府发〔2008〕11号)
井冈山管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吉安市档案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九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八年七月七日
吉安市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档案管理,确保档案的安全完整和有效利用,为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
《档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
《档案法实施办法》)、《
江西省档案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把档案事业的建设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健全档案工作机构,保障档案事业发展。
第五条 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维护档案完整与安全,便于社会各方面的利用。
第六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都有维护档案的完整、准确与安全的义务。
第二章 档案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 市、县(市、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