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区域性重点医疗机构建设是完善我省医疗服务体系,提高我省医疗技术及服务水平的重要举措,对提高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具有重要意义,各有关市县政府及有关单位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将区域性重点医疗机构建设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出台措施,抓好落实,确保区域性重点医疗机构建设的顺利开展。
(二)明确责任,抓好落实。省政府负责规划区域性重点医疗机构建设布局,为区域性重点医疗机构建设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负责全省医疗中心的建设,并与五指山市政府共建中部医疗中心。省卫生厅负责指导和审核区域性重点医疗机构建设规划工作,协助解决区域性重点医疗机构人才引进和培养问题。各有关市县政府负责当地区域性重点医疗机构建设规划的制定、项目的组织实施、按照标准划拨建设用地、提供资金支持等。各重点医疗机构要在市县政府领导下做好项目建设的各项具体工作,加强医院管理,提升管理和服务水平。
(三)整合资源,优化配置。区域性重点医疗机构建设要充分利用现有医疗资源,避免重复建设,最大限度发挥现有医疗资源的作用。在区域性重点医疗机构建设规划和实施过程中,要结合农垦系统改革和当地实际情况,对辖区内农垦和政府举办的二、三级医疗机构进行整合,优化医疗资源配置。
(四)多方筹资,落实资金。区域性重点医疗机构建设资金采取多种方式解决。一是加大专项拨款。要加大财政专项拨款补助力度,支持区域性重点医疗机构建设。省财政对区域性重点医疗机构建设给予必要的拨款支持;有关市县政府应根据本市县的经济发展水平不断加大对区域性重点医疗机构投入。二是积极争取国家项目拨款支持。三是通过银行贷款融资。要将区域性重点医疗机构建设贷款纳入开发性金融平台,支持区域性重点医疗机构从银行贷款解决资金问题,省财政对区域性重点医疗机构贷款提供贴息支持。四是利用社会资金参与建设。加大医疗市场开放程度,可以对区域性重点医疗机构建设实行股份制,引进大财团参与建设。五是利用单位自有资金建设。
(五)制定规划,分步实施。各有关市县政府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本着立足当前、谋划长远、适度超前的原则,研究制定区域性重点医疗机构今后5年发展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对规划中的具体实施项目,要根据建设需求和轻重缓急,统筹安排,分步实施。请各有关市县政府于2008年11月底前将区域性重点医疗机构发展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报送省卫生厅审核,然后由省卫生厅统一报省政府审定(其中省人民医院和省第二人民医院有关规划工作由省卫生厅负责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