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扶持政策
1、资金扶持政策。一是加大财政性资金支持力度。省以上下拨和市本级安排的各类工业扶持资金,确保三分之二以上用于支持工业走廊内的园区和企业。二是加大银企(园)融资力度。建立工业走廊内的园区与金融机构交流合作机制,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园区公共设施、配套设施和入园企业(项目)的资金支持力度,力争全市金融机构对走廊区域内的工业贷款每年增长30%以上。组建工业走廊建设融资担保中心,以市、县(区)财政出资引导募集社会资本,资金规模争取达到3-5亿元。三是加大直接融资力度。对拟上市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办理资产置换、剥离、收购、财产登记过户的交易税费和其它费用,由税务、国土、房产等部门按规定减免;企业因改制上市需要进行土地评估的,应由具备土地评估资质的土地评估机构依法评估;支持符合条件的上市后备企业优先申请高新技术产业化资金、中小企业专项资金、科技三项经费和挖潜改造资金等各类政策性扶持资金;对已完成上市辅导的拟上市企业,在申办房产证时可先行办理转移或变更登记手续;对成功利用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的企业,由市政府给予奖励,并由所在县(区)政府配套奖励。四是积极启动民间资金。在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许可范围内,积极发展信托投资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典当公司等准金融服务公司,引导民间资金投资工业走廊建设;采取“市内人员与外来人员同等对待,本土资金与外来资金同等优惠”的措施,积极鼓励全民创业,壮大“草根经济”板块。
2、项目扶持政策。实行项目审批与土地供给联动。市政府每年在省下达的建设用地指标中预留不少于30%的指标,专项用于走廊区域重大工业项目,优先保证重点项目、龙头企业、国际或国内发达地区整体转移的产业、国内外战略投资者的项目用地需求。对各县(区)上报的项目,凡需核准的,市投资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对项目申请报告是否核准的决定并向社会公布,或者向上级项目核准机关提出审查意见;凡需备案的,项目备案机关应当自受理企业备案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备案的决定,并向社会公布。对通过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的项目,市、县国土、发改委等部门要积极配合,争取省政府的重大项目用地指标;对拟使用国有土地的项目,市、县国土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依法办理用地手续。
3、科技创新扶持政策。贯彻落实国家、省、市鼓励和支持企业自主创新的一系列政策措施。积极发展高新技术企业,大力实施技术创新引导工程,引导和支持企业加强技术创新、品牌创新。以实施科技入园为抓手,引导和支持高新技术项目向园区集中,积极创办国家、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基地和产业化示范基地,加快建设研发中心、孵化器和企业技术中心等服务平台,提升园区产品技术含量,培育新兴产业,加快发展高新技术产业集群。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优先申报省高新技术产业化重大专项、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项目等各类科技计划。对获得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立项的企业,给予一定的资金配套支持;对新评定为省及省以上优秀(重点)新产品的企业,市政府按每个产品5000元的标准给予专项奖励;对新认定为国家、省级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或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企业,由市政府和企业所在地政府各承担50%的比例,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专项资助;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鼓励创造发明,对被授予中国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的,按省里要求给予相应的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