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吉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铜冶炼加工产业快速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6、支持铜冶炼加工企业直接从国外进口铜原料。鼓励有实力的铜企业直接从国际市场进口铜原料;同时,按照政府倡导、企业自愿、公司化运作的原则,组织市内有实力的企业共同出资组建有色金属材料进出口公司,主要经营有色金属外贸业务;帮助市内铜冶炼加工企业从国际市场进口铜原料,办理铜产品出口业务等。海关、检验检疫部门提供有关政策咨询服务和报检、报关、税务等业务支持。

  (二)配套政策

  1、统一财政扶持政策,支持企业快速发展。

  (1)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或外资1000万美元以上(含1000万美元)的生产型企业,从投产年度起,前3年按企业实际缴纳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受益财政全部用于扶持企业发展,第4年至第5年按50%的比例予以扶持;符合上述条件的加工贸易型企业从获利年度起,前5年按企业实际缴纳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受益财政全部用于扶持企业发展,第6年至第10年按50%的比例予以扶持。

  (2)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须经省级以上有关部门认定),从投产年度起,前5年按企业实际缴纳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受益财政全部用于扶持企业发展,后5年按50%的比例予以扶持。

  (3)从投产年度起,企业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由受益财政按一定比例奖励企业,扶持企业发展。年实际缴纳增值税2000万元(含)至5000万元(含)的企业奖励比例为25%;5001万元以上至1亿元(含)的企业奖励比例为28%;1亿元以上的企业奖励比例为30%。奖励年限由各地政府根据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税收贡献大小予以确定。奖励资金主要用于企业技术改造和扩大生产能力。

  2、加大对铜冶炼加工企业的信贷扶持力度。对生产、加工贸易型铜冶炼加工企业,金融部门应根据企业要求,依据有关规定,做好授信工作,建立信用档案,接受企业有效固定资产抵押,发放抵押贷款。各县(市、区)中小企业担保公司对符合担保要求的铜企业优先予以贷款担保。对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上交税收达到1000万元的重点企业,其银行贷款在县市工业发展基金中安排资金,给予一定比例的贴息支持。

  3、加大供电支持力度。全市铜冶炼加工企业统一执行大工业电价,支持企业避峰用电,实行峰谷差别电价管理。供电部门要积极争取省发改委同城同网同价的政策,对铜冶炼加工企业停电必须提前通知,防止企业因停电造成事故和损失。

  4、对企业铜冶炼生产过程中脱氧所需木材要保证供应,林业部门要单列木材供应指标,以支持企业满负荷生产。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