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严把种植养殖环节关。强化农产品生产环节和水产畜牧投入品监管。农业部门要组织开展农产品生产记录档案管理试点工作,推行标准化生产操作技术规程,对生产者产地环境、技术标准和生产过程实施监控,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查处。要引导农业生产者提高技术水平,推动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发展。对水产畜牧投入品实施市场准入制度。要对养殖生产者所使用的药物、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水产畜牧苗种、转基因生物新品种等水产畜牧投入品进行监督检查。严格检查进货查验等质量管理和服务承诺制度的执行情况,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处罚。
(二)严把生产加工环节关。一要加强生产源头监管。质监部门要严格对大米、食用油等28大类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和涉及人身健康财产安全重要产品的生产许可、3C认证准入条件,未获准入和许可的产品不得生产销售。二要加强对产品生产全过程的监管。质监部门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把好原料进厂关和产品出厂检验关,督促企业建立进货台账和产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对辖区内所有生产经销企业实行有计划的市、县、乡三级定期监督检查和监督抽查,建立统一管理,统一计划,统一实施,统一汇总,抽检分离,奖优罚劣的科学监督机制,及时公告抽检不合格产品名单,认真分析质量原因,并切实抓好整改复查工作,不断促进全市产品质量总体水平的提高。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重点加强现场巡查、回访、监督抽查、强制检验、企业年度自查报告、开歇业申报、添加剂备案等监管,并按照产品风险等级,实施企业分级、产品分类管理。积极开展创建食品安全示范县(区)和食品生产监管示范乡镇、园区活动,促进区域性食品质量不断提高。三要建立缺陷产品召回制度。质监部门对涉及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容易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的产品,建立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实行企业自愿召回为主,监督部门责令召回为辅的召回机制,确保不合格产品在第一时间内有效召回。
(三)严把货架关。一要严格监督销售者执行进货检查验收、购销台账等制度。工商部门要督促指导辖区内食品经营主体和经营场所建立并执行索证索票制度和进货台账制度。对发证部门已吊销许可证的,工商部门要责令企业限期办理变更登记或依法办理注销登记,对不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的,工商部门要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二要严格监督销售者实施商品退市制度。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商品,工商部门要严格监督销售者采取停止销售、退回供货方、追回或销毁等退市措施。三要严格加强肉禽市场监管。经贸委、农业、工商等部门要依照各自职责对屠宰加工猪肉和肉食品质量进行检验,加强对饭店、宾馆、学校、建筑工地等集体食堂和熟食加工单位的肉食品采购管理,严肃查处生产、加工、销售病死猪肉、注水猪肉等违法行为,严防病死、注水、未经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猪肉进入加工和流通环节。依法关闭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屠宰场(点),取缔非法设立、无证照家畜屠宰场(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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