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强行政复议工作。要按照
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认真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符合受理条件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拖延。两个月内,必须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具体承担复议工作的政府法制部门和部门法制机构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时,必须把事实搞清楚,准确地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对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该撤销的撤销,该变更的变更,该责令履行的责令履行,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上级复议机关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下级机关必须履行。发现不履行的,上级行政复议机关要责令其限期履行,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各县(区)政府要尽快成立独立的行政复议机构。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设立行政复议办公室,开展具体工作。
(五)严格执行行政赔偿和补偿制度。行政赔偿费用由财政纳入预算予以保障。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法从财政支取赔偿费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得赔偿。赔偿义务机关赔偿后,应当对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依法追偿。要明确行政补偿范围、标准、对象和程序,建立健全行政补偿制度。
(六)创新层级监督机制。完善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情况报告制度,实行重大行政处罚审核和备案制度,实行行政执法统计制度。实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和探索执法状况评价体系,强化对下级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充分发挥政府法制机构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对不合法的执法行为,法制机构应当依法责令其改正。
(七)完善监察、审计等专项监督。对行政机关违反财经法规和行政纪律的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并予以曝光;对违法违纪的公务人员和执法人员,要坚决查办;对涉及人、财、物分配等权力较集中的重点管理领域和环节,要实行人员定期审计、轮岗等制度。继续完善政府各监督部门的监督网络,形成监督合力。
(八)加强社会监督机制。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都要自觉接受党委的监督、人大权力机关的监督、司法机关的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及社会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做到积极、主动、认真对待各项督办事项、司法建议和举报案件,有督必办、有案必查、有错必纠,逐步建立社会监督网络。
九、增强依法行政观念,提高依法行政能力
(一)建立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和任职前法律知识考试制度。领导干部必须带头学习和掌握
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并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好本地区、本部门的学法活动。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每年应当举办2次以上法制讲座。人事、政府法制、行政学院等单位应当定期举办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知识培训班,使领导干部每5年至少接受一次专门培训。实行领导干部任职前法律知识考试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