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建立对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负责人违法决策追究制度。加强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政府对所属工作部门决策行为的层级监督;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决策,上级机关应当责令下级机关改变或者撤销;做出决策的机关发现决策不合法,应当及时纠正;做出错误决策的主要或者主管负责人要向同级政府做出检查;因制定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决策而导致国家财产、人民利益重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决策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承担法律责任。
四、加强和改善行政管理
(一)必须公正、客观、准确地适用法律和有关规定,提高行政管理效率,对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依法处理。树立遵守法定程序的意识,全面落实政务公开的要求;提高执法质量,切实减少不合法、不公正、事实不清、超越职权、执法不力等问题。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协调机制,大力推进政府信息公开。
(二)增强服务意识,转变工作作风,改进管理方式方法,充分运用间接管理、动态管理和事后监督等手段对经济和社会事务实施管理。所有工作人员都要做到举止文明、行为规范,办事廉洁、务实、高效。
五、禁止地方保护和行业垄断
努力创造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环境,对所有的企业、产品和服务,都应当平等对待,一视同仁,不得出于地方保护的目的而抬高市场准入条件,提高收费标准,增加不必要环节。
六、提高抽象行政行为质量,维护法制统一
(一)严格按照《
立法法》和《
平凉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执行,规范性文件不得作出属于国家主权、非国有财产征收、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事项,以及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和财政、税收、金融、外资管理基本制度等属于国家立法事项的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已有明确规定的行政管理事项,规范性文件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
(二)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事项。规范性文件为实施法律、法规、规章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不得限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