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强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建设,引导和规范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健康发展。现有隶属于行政机关的检测、检验、检疫机构以及经济类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应当在人事、经费、资产等方面与所属行政机关彻底脱钩。
(五)依法清理隶属企业,妥善提出脱钩方案。对直接隶属于本级政府、本级部门的企业进行彻底清理,依法提出脱钩方案。脱钩方案分别报同级人事编制、法制和监察部门,由人事编制部门会同法制、监察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实施。应当脱钩而没有脱钩的,由监察部门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六)完善依法行政的财政保障机制。行政机关要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必须全部上缴财政,彻底割断行政执法与利益的关系。收费、罚没不得与执法机构的经费、奖金、住房以及其他福利挂钩,不得下达收费和罚款任务指标。行政经费和行政执法经费统一由财政纳入预算予以保障,并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机构编制部门不得批准新的自收自支的行政执法机构。对原有自收自支的行政执法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由主管部门提出具体的调整方案,报机构编制和政府法制部门审核,提交政府研究做出决策。
三、建立健全依法决策制度
(一)建立依法决策制度。制定涉及全局性、长远性的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城市建设规划,决定土地、矿藏、森林、水、荒地等资源的开发利用项目,可能产生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建设项目、房地产开发项目、市场准入和行业垄断经营项目以及国有资产的处置等,必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决策,不能盲目决策或个人擅自做出决定。
(二)建立重大决策集体讨论制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必须经过集体讨论,充分发扬民主。属于增加行政相对人义务的重大行政决策,决策前都应召开听证会,听取相对人和专家、学者的意见;重大行政决策涉及有关法律问题的,应经过政府法制部门或部门法制机构审核;已决定的重大事项,非经集体讨论,任何人不得擅自变更、修改或者取消。政府重大事项必要时应当提请人大及其常委会议进行决策。各县(区)政府的决策范围和工作制度必须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部门决策范围和工作制度必须报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三)建立决策信息公开制度。除国家规定保密或者法律另有规定外,对社会实施管理所做出的决策要向社会公开,其决策文件和有关资料,应当为公民查询提供便利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