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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定期报送社会安全稳定综合情况的通知

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定期报送社会安全稳定综合情况的通知
(绥政办发〔2008〕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黑政办发〔2007〕11号)精神,加强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送工作,提高各级政府应急反应能力,现就做好有关信息报送工作事宜通知如下:
  一、建立完善信息报告工作制度,提高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水平。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是应急管理运行机制的重要环节,是各级政府快速反应、科学决策,及时处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前提和保障。为此,市政府根据上级要求,结合全市实际,决定建立社会安全稳定综合情况定期报告制度,由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对全市社会安全稳定情况每周进行一次综合汇总,报送市政府有关领导和省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各地、各相关单位除对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事件一事一报外,对于较大和一般情况进行汇总后,于每周五11时前通过传真或电子邮件报送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报告原则、报告内容、报告方式、报告程序、报告时限等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黑政办发〔2007〕11号)相关规定执行。
  二、建立多渠道、多途径的信息搜集系统,确保报送信息质量。各地、各相关单位要认真完善信息报送网络,掌握最新、最前沿的各类影响社会安全稳定的公共事件信息,要注意从互联网、境内外媒体的报道中获取有价值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及相关社会动态,进行分析、研判后视情报告。报送信息的内容除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以外,还包括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的事件,以及苗头性、预警性信息。要切实提高信息报告质量,报送信息要做到及时准确、要素齐全、重点突出、文字精炼,确保信息报告的连续性、完整性、时效性和实用性。
  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落实岗位责任制。各地、各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突发公共事件中的信息报告工作,要确定一名常务领导或主管领导负责此项工作,并指定专人具体负责信息报送工作。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本地、本部门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搜集、报告的具体办法,建立通畅、快捷的信息渠道。要建立信息报送考核机制,把责任和任务落实到岗位、落实到人。市政府将按年度对各地、各相关单位信息报送工作进行总结评估,对信息报告及时、准确,工作突出的单位进行表扬,对信息报告工作存在薄弱环节的提出改进意见。对不认真履行信息报告职责,迟报、误报信息的,有意谎报、瞒报事件真实情况的,不按规定报告或通报事件真实情况的,因失职、渎职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严肃追究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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