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四款规定的,根据《国务院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
三十四条第二项和《
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
十五条之规定,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一款、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依据《
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
三十三条的规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一、三款规定的,依据《
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
三十四条二款的规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第二款规定的,依据《
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
三十五条的规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一款、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一、三款规定的,依据《
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
三十六条的规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依据《
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
三十七条的规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七)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七条一、二项规定的,依据《
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
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1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第三、四、五项规定的,依据第
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