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凉中心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
(平政发〔2008〕122号)
崆峒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中省驻平各单位:
《平凉市中心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审定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八月十九日
平凉市中心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平凉市中心城市规划建设区域内(规划建设区域70平方公里)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一切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平凉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为本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机构。
市容环境卫生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以块为主、专业管理和公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崆峒区公用事业管理局负责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西郊开发区管委会、柳湖乡政府、崆峒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监督检查中心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和本办法的执行。
第四条 规划、建设、环保、交通、卫生、公安、水务、工商、市政、园林等部门均要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规划部门要根据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发展需要,组织编制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要切实加强规划日常巡查管理,及时查处违章违规建筑,并对城区户外广告进行监督管理。
建设部门要依照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和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实际需求,督促有关单位修建便民市场、公共厕所、停车场、垃圾收集、污水排放等设施;要加强建设工地文明施工管理工作,督促建筑施工单位按照规定设置围栏、临时厕所和垃圾收集设施,并做好施工场地内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环保部门要切实加强建筑施工噪声、工业噪声和社会生活噪声(指文化娱乐场所产生的噪声)污染管理,预防和减少噪声扰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