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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凉市人民政府关于平凉中心城市规划区个人建房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平凉市人民政府关于平凉中心城市规划区个人建房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平政发〔2008〕117号)


  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提高城市建设效能,妥善解决城市居民和“城中村”农民个人建房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城市规划管理实际,现就中心城市规划区居民、农民个人建房管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称的城市规划区,是指省政府批准的《平凉市城市总体规划(2002―2020)》确定的城市建设和发展的重点范围:东起四十里铺平镇桥,西至崆峒聚仙桥,南起南山高压线,北至北山根区域。其中:双桥路以西,太统路以东,崆峒大道与北山根之间区域为城市新区范围。

  二、本公告所指个人建房,是指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城市居民和“城中村”农民个人投资新建、扩建、翻建二层以下(含二层)私有住房。

  三、市规划局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居民、农民个人建房的项目审批、规划许可和批后管理工作;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个人建房的日常巡查监管和行政执法工作。

  四、城市规划区内个人建房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不得侵占城市道路、公共绿地、城市公厕和地下管道、地上线网等市政工程设施和电力通讯设施以及河堤、护岸、邻里通道等;不得阻碍交通、影响市容环境;不得影响邻里采光、妨碍消防安全。

  五、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下列区域和地段不允许个人建房:

  (一)城市规划确定的近期开发建设和改造配套的区域。

  (二)已建成或己规划的主、次干道两侧及各条道路的交叉节点四周。

  (三)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非住宅用地及基础设施、公益设施用地。

  (四)已审批选址的重点项目建设区域。

  (五)城市规划确定的其它不允许进行建设的区域。

  六、个人建房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推进“平房区”改造,完善城市住房保障体系,加快城市综合开发,逐步改善城市居民住房条件和居住环境。目前,市政府不再审批城市居民个人建房。确系住房危旧或居住困难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社区、街道办事处审查同意,报市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在经济适用房或廉租房项目中优先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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