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凉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实施办法》的通知
(平政发〔2008〕10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中、省驻平各有关单位:
《平凉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审定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八年七月二十四日
平凉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
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实施办法
为了全面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监管,防御与减轻地震灾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
甘肃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1、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项目建设及其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2、本办法所称地震安全性评价,是指根据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场地周围的地震活动与地震地质环境的分析,按照工程设防的风险水准,给出与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相应的地震烈度和地震动参数,以及场地的地震地质灾害预测结果。
本办法所称抗震设防要求,是指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破坏的准则和在一定风险水准下抗震设计采用的地震烈度或者地震动参数。
3、市地震局负责全市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工作。县(区)地震局(办)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及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区)发改、建设、国土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地震部门做好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市、县(区)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办理安全生产各类审查、验收、许可时,应重视对抗震设防状况的核查,配合地震部门共同做好生产经营设施特别是各类建(构)筑物的抗震设防监管。
4、市、县(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把抗震设防要求作为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内容。
对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和经地震部门审定的抗震设防要求,列入建设工程的可行性研究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