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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凉市人民政府关于关停取缔平凉城区部分燃煤锅炉有关问题的通知

平凉市人民政府关于关停取缔平凉城区部分燃煤锅炉有关问题的通知
(平政发〔2008〕103号)


崆峒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中省驻平各单位:

  为切实解决燃煤锅炉污染环境问题,着力改善平凉城区大气环境质量,根据《平凉市“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减排计划及实施方案》和省市政府环境保护工作目标责任书确定的年度任务,市政府决定对平凉城区部分燃煤锅炉进行关停取缔。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停取缔范围

  1、常压燃煤锅炉;

  2、4.2兆瓦(6吨/小时)以下压力燃煤锅炉(见附表)。

  二、取缔时限

  被确定关停取缔燃煤锅炉的单位,务必于2008年10月1日前完成关停取缔工作。

  三、组织实施

  市属以上单位关停取缔的燃煤锅炉由市环保局组织实施;区属单位的由崆峒区政府组织实施。

  四、具体要求

  1、接本通知后,被确定关停取缔燃煤锅炉的单位,必须按期自行关停。市(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吊销关停取缔单位的《锅炉使用登记证》。供电部门负责停止该单位锅炉用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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